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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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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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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盘留言|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384627976                    更新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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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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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yuan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zhai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zhai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该解释中明确的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zhai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zhai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hai务,zhai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zhai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yuan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hai务,zhai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zhai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yuan不予支持,但zhai权人能够证明该zhai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人yuan曾在1993年的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代理律师法律咨询,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胜诉率高代理律师,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实践中的做法,8条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人yuan《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解释与新的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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